滨湖欣园1、2号商业楼委托运营管理公告
项目名称 | 滨湖欣园1、2号商业楼委托运营管理 | ||||||
项目编号 | 2025HCBCA00644 | ||||||
委托方 |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交易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0551-65198815 |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0512-58188516 |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66223830、0512-58188516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5年5月31日9:00始至2025年6月20日10:00止。 | ||||||
一、运营标的概况 | |||||||
运营标的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滨湖欣园配套商业1-2号楼经营权 | 6 | 718.08 | 200 | ||||
1.滨湖欣园配套商业1-2号楼位于包河区杭州路与四川路交口西北侧,共计2栋单体建筑。运营标的建筑面积约14960㎡,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方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场地无房产证,无土地证,运营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成交人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成交人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3.本项目暂未清空,意向方须就滨湖欣园配套商业1-2号楼市场的现场经营情况于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凡递交竞价文件的意向方都视为已实地踏勘,就本项目实际情况已了解。成交后,成交人须保障该标的现场现有实际经营商户平稳经营。 | |||||||
运营标的用途要求 | 1.本项目用途为商业运营,项目整体的商业业态需合理规划。运营期内,成交人招商的运营商户不得从事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葬服务等有碍居民生活、涉及危险品的业态,不得擅自改变运营标的用途,不得利用运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2.成交人运营本项目标的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理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第一、二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第三、四年运营费用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3%;第五、六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3%。 2.本项目运营期内给予免费用装修期6个月,免费用装修期为分摊至每个合同年的第4个月给予。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运营费用之和(逢小数直接进一位取整),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意向方具有不少于3个且正在履约的商业经营业绩,单个业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业绩合同签订时间须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且已履约期限不少于1年; (2)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0㎡的; (3)业主(或合同甲方)评价履约良好或优秀的评价反馈。 3.意向方拟为本项目配备满足以下条件的服务团队: (1)服务团队不少于30人; (2)团队人员中须具有以下证书(同一人员有多个证书予以认可): ①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不少于1人; ②具有五级(初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四级(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 ③具有三级(高级)及以上电工职业技能证书的不少于1人; ④具有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不少于1人。 4.意向方承诺正式运营前拟为本项目投入的投资总金额(含改造提升设计、装修、施工、设施设备采购等)的人民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交易条件 | |||||||
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成交人对标的房屋投入的正式运营前的投资总金额(含设计、装修、施工、设施设备采购等)应不低于100万元(以成交人投资承诺函中承诺金额为准)。在成交人进场改造施工后、正式开业运营前,委托方有权核查成交人对实际为标的房屋承诺投入的正式运营前的投资总金额,核查结果低于100万元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与后果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3.基于现有业态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合同签订前成交人须向委托方提供关于本项目2号楼东楼商业的消防设计装修方案,该方案须经住建部门审核发证。合同签订后,成交人须负责按该方案实施消防提升改造。若成交人未能及时向委托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装修方案,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由此带来的风险与后果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4.成交人须根据本项目体量及区位情况,结合项目定位,制定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改造提升方案,内容不限于外立面的改造、水电改造、地面改造、停车场改造等,此方案须经委托方审核完成后实施。 5.本项目标的房屋涉及所有改造均由成交人施工,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涉及所有改造须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施工。 6.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如水、电等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成交人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运营期内,标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但非成交人引起的标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标的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8.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成交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9.成交人须根据项目现场情况对商铺店招统一规划设计,设计(施工)方案报委托方审批,未经委托方同意,成交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商铺涉及到的空调室外机、油烟管道等放置位置,由成交人统一规划,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及住户投诉等问题 10.成交人负责该项目的装饰设计装修、设备设施安装、智能化设备维护费等工程及所有相关费用的投入,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成交人投入的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11.成交后,成交人须接受该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最终以成交人与该项目在管物业公司实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12.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成交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13.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等相关费用,除另有说明外,本项目在运营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 14.运营期内,成交人应积极维护标的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确保该项目符合区域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15.自运营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交人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模板须递交委托方备案,成交人对外招商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与成交人签订的运营管理合同期限,成交人收取商户的租赁履约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当年三个月租金,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成交人应在装修改造完成前将收取商户的租金单价区间报备给委托方;委托方后期针对成交人具体运营管理业务会进行监管措施及监控管理,成交人须建立完善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详实的台账等。 16.委托方对成交人的运营管理区域内的商铺食品卫生有监督权,对成交人的食品卫生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委托方对成交人运营管理区域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其做出整改。 17.成交人及成交人招商的内部摊位、商铺运营户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并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部门核准的证件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成交人承担,且不得影响运营管理合同的履行。 18.如成交人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委托方有权要求成交人停业整顿,一经查实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委托方或委托方授权的管理公司有权就其因成交人运营行为给委托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向成交人进行追偿。 19.如有政府普惠性租金减免政策,成交人须按照减免政策,同步对现场实际经营商户执行相同的减免金额及方式,切实保障实际经营人的运营权益。 2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1.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
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最高有效报价。最高有效报价通过系统问询的方式发送至本项目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应在15分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回复是否行使优先权。具体规则如下: 1.如优先权人回复行使优先权的,则优先权人被确定为成交人,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 2.如优先权人回复不行使优先权或非系统原因优先权人超时未回复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行使优先权,最高有效报价者被确定为成交人,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如有多个相同最高有效报价,则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成交人。 3.如仅有优先权人通过资格审查,且优先权人回复行使优先权的,则优先权人被确定为成交人,成交金额为本项目公告中运营底价。 4.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交易。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审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因意向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方自行承担。 4.同等价格下,优先权人享有优先权。优先权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和竞价文件递交手续成为合格意向方后,方可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2.意向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非项目咨询)。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按公告约定退还意向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3)对应项目履约良好(或优秀)证明(须加盖该业绩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 (4)对应业绩运营期限内不少于12个月的运营费用证明材料。 注:(1)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公告期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如意向方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项目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服务内容、建筑面积、已履约年限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4)如上述业绩载体为自有房产,无须提供业绩合同、运营费用证明材料及正在履约及履约良好证明的证明材料,但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应为意向方或其分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标的建筑面积等应满足资格条件要求。项目成交后,委托方保留现场踏勘及获取对应业绩证明材料的权利,如有虚假,委托方有权取消成交资格并报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5)运营费用证明材料须提供: 意向方向对应业绩的业主(或合同甲方)支付的运营管理费用转账银行回单或发票扫描件,须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公章,转账日期须于2025年5月1日前。 5.服务团队证明资料: (1)相应人员证书扫描件,同一人员有多个证书予以认可。 (2)意向方为拟派服务团队人员缴纳的2024年6月1日以来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①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扫描件);②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扫描件);③其他经评审小组认可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注:社保证明材料体现缴纳单位名称、人员信息、缴纳期限。 6.投资承诺函: 资格审查资料中须提供投资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竞价文件格式投资承诺函),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认可。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1)意向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2)优先权人无需填写最终报价。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方请注意:①意向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优先权人的报价单无须填写最终报价)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5年6月20日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方须知 (1)意向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2)意向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意向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2.意向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三楼。 备注:意向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小组将按不利于意向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小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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